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报废流程:
汽车报废流程:领申请表登记审核—验车—交、—缴费—回收公司解体照像—查验解体情况—审批—办公室盖章—注销汽车档案。
具体过程:、
①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
②登记并审核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对车辆查验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书》;
③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
④回收企业经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并进行照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汪明》和支付值;
⑤车主持《申请表》、《省更新汽车技术表》、《报废汽车回收》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车辆报废所需材料:
1)个人车主
1、车主复印件2份
2、机动车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原件(绿本)
4、车辆号牌两面
5、补贴经办人复印件2份(如有补贴)
6、车辆事故原件(如果是)
7、车辆火烧原件(如果是火烧车)
8、填写《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9、填写《机动证申请表》(如果、或登记证遗失)
10、填写《补贴资金领取确认书》(如有补贴)
11、值结算的(如果是微信支付,则无需信息)
2)公户车主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机动车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原件(绿本)
4、车辆号牌两面
5、补贴经办人复印件2份(如有补贴)
6、车辆事故原件(如果是)
7、车辆火烧原件(如果是火烧车)
8、填写《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9、填写《机动证申请表》(如果、或登记证遗失)并加盖公章
10、填写《补贴资金领取确认书》(如有补贴)
11、值结算的单位信息(如果是微信支付,则无需信息)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