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运(广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服务范围:全广东地区价格:面议服务:热情车类别:不限型号:不限
收购各类旧机动车(轿车、商务车、吉普车、面包车、货车、大巴中巴、工程用车等,久停、旧、碰撞变形、到期报废均可,数量不限);高效全面快速一站式办理各类机动车报废注销业务,大货车、大巴车、小货车、小汽车、拖车、拖头、搅拌车、泥头车、渣土运输车、面包车、水浸车、火烧车等各类车辆都可以快速办理报废注销业务
轿车的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年限8年
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扩展资料:
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号牌、交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其中,私家车行驶6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汽车报废手续:
一、办事条件:
凡领有正式牌证的机动车,达到高使用年限的或车辆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办理报废手续。
二、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二)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
(四)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办理注销登记。
(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总成”和其他零配件。“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越野车报废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会、国家发展计划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经贸资源 [2000]1202 号 ) 和《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交管 [2001]2 号 ) 精神, 1997 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 、 9 座 ( 含 9 座 ) 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 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 使用 15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过 20 年的,从* 21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2 、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过 lO 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4 次;延缓报废使用的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过 15 年的,从* 16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3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过 4 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4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 3 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1997) 规定的,收回号牌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 (8 年 ) 报废。
6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 国经贸经 [1997]456 号 ) 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 国经贸经 [1998]07 号 ) 执行 ( 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 1 . 8 吨小于等于 6 吨的载货汽车 ) 。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 ( 公交管 [2000]183 号 ) 执行。
7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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