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各类旧机动车(轿车、商务车、吉普车、面包车、货车、大巴中巴、工程用车等,久停、旧、碰撞变形、到期报废均可,数量不限);全面快速一站式办理各类机动车报废注销业务,大货车、大巴车、小货车、小汽车、拖车、拖头、搅拌车、泥头车、渣土运输车、面包车、水浸车、火烧车等各类车辆都可以快速办理报废注销业务
报废车标准: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小轿车报废:
1、普通小轿车没有报废年限限制,因为普通小轿车不属于营运性质,但是如果超过60万里程,就要强制报废了。
2、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定执行淘汰老旧车报废,其中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3、据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驶60万公里后将引导报废。
大巴车报废:
大巴车报废回收管理规定:
1、 为加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特区内城市公共大巴(以下简称公共大巴)的经营服务业务实行专营。未取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区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
本规定所称专营权,是指深圳市(以下简称市)授权专营的企业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以下合称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线路内单享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
本规定所称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但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市批准在特定线路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企业,可依本规定享有特定线路专营权。
3、公共大巴专营权期限每期为五年。专营权期限届满,可按本规定的规定程序予以延长。
客车报废:
各类客车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一、如果为座位总数为 15 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使用8年强制报废;
二、如果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中型客车,使用10年强制报废;
三、如果座位总数为31座及以上的大型客车,使用12年强制报废。
根据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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