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_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1) 柱端,为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较大值;
2) 底层柱为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 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小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填充墙等形成的短柱)、框支柱、一级框架的角柱,为全高。[]
4 柱加密区的箍筋较小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表6.3.5-3规定。一、二级时,净高与柱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小于4的柱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1.0%。
5 柱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级不宜大于250mm,三、四级不宜大于300mm,且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约束。
6 柱非加密区的实际箍筋量不宜小于加密区的50%,且箍筋间距,一、二级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三级不应大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