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实名制以外,《意见》还指出,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公司福利发放简便,持卡员工可以在合作商户自由挑选物品,将购买物品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了员工;固定金额,每张购物卡都含有固定的金额,避免市民在使用时超出预算,尤其是家长给孩子生活费,避免现金不安全,不放心等的缺陷;灵活便捷使用,持卡人可以把购物卡卡转赠他人,无论谁是持卡人,都可在商户使用。
发行购物卡一直被看作是商业企业的另类融资模式。商业企业购物卡所融资金或者被存进银行收取,或者被投入股市获取**,或者被用于扩大规模。如果政策被严格执行,这种另类融资的渠道也将被堵上。
预付卡机构在向购卡人出售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币1 万元以上的预付卡时,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购卡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购卡人有效件,并留存购卡人有效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