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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 30 年的建筑(简称 A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A 类建筑抗震 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建筑(简称 B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B 类建筑抗震方法。
3 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建筑(简称 C 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 的要求进行抗震。
抗震分为两级。级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 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A 类建筑的抗震,当符合级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要求,不
再进行*二级;当不符合级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二 级做出判断。
B 类建筑的抗震,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做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
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 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
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223 分为四类,其抗震 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 乙类,6~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 度时应适当提高 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设 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 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 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 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
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 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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