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创建于1955年,是我国建筑业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总院设有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环境保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钢渣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中心。 建筑研究总院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有 14 项列入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11项列入经贸委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 25 项列入工法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着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有力地推动了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并在产业化、工程化、国际化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现有建筑的抗震,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
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 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符合级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 震要求,不再进行*二级。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223 分为四类,其抗震 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 乙类,6~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 度时应适当提高 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设 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 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 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 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
地基基础的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 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 8、9 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 80kPa 和 100kPa;
2) 8 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 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6、7 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本机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管理体系、配置合适资源,保持立、公正、诚信开展检验活动。依法从业、立公正从业、对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