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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 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 年;在 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 40 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 30 年。
2 在 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 宜少于 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 50 年。
3 在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 50 年。
地基基础的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 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 8、9 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 80kPa 和 100kPa;
2) 8 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 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6、7 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抗震分为两级。级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 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A 类建筑的抗震,当符合级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要求,不
再进行*二级;当不符合级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二 级做出判断。
B 类建筑的抗震,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做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
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 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
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符合下列情况的现有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
1 丁类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 丙类建筑。
3 6 度时的各类建筑。
4 7 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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