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回收、注销流程
1、接收报废车辆资料
① 报废汽车验收入库单(*二联);
② 行车证原件、复印件(信息单、原件声明作废的报纸);
③ 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信息单、原件声明作废的报纸);
④ ( 2 块)(声明作废的报纸);
⑤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复印件附电话个人:复印件附电话。
2、录入系统车辆信息,打印回收
① 输入汽车回收信息,打印回收(共 6 联);
② 各联标注台账编号;1、4、6 联分别分开, 2、3、5 联合订;
③ 整理注销资料(行车证原件、登记证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注销申请表、回收*4联,需监销车辆要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移交注销人员签字。
3、接收、发放注销
① 接收清点移交注销份数签字,录入注销时间;
② 注销与回收 2、3、5 联合订, 发往各网点负责人 (或车主)签字。
4、整理档案
① 复印回收* 1 联,与入库单及报废汽车信息资料装入档案;
② 整理回收 1、6 联,按编号每 20 份装订一本并打印目录。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三条国家经济贸易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一定要取得资质,不然后果很严重。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