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筑研究总院(上海)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立法人,是集桥梁、房屋、抗震、玻璃幕墙、加固设计、加固施工、新型建材于一体的,提供科研、、设计、施工全过程系统服务的服务商。
结构安全性类别:各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综合安全性的,应按房屋建筑初步检查划分的类别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Ⅰ类房屋建筑,当结果符合原结构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标准» G023 规定时,可按原设计材料强度等级进行结构安全与抗震承载力验算;房屋建筑的实际材料强度等级经符合原结构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标准» G023规定,但发现存在结构体系或构造上的缺陷时,应按Ⅱ类房屋建筑进行补充抽样和;实际材料强度等级的结果不符合原结构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标准» G023规定时,应按Ⅲ类房屋建筑进行补充抽样和.
2、对于Ⅱ类房屋建筑,当结果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时,应按Ⅲ类房屋建筑要求进行补充抽样; Ⅱ类和Ⅲ类房屋建筑均应按检查和结果进行结构安全与抗震承载力验算;
3、应根据综合安全性的需要合理确定项目和方法,并能为综合安全性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抽样的对象和部位应具有代表性,应选取影响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的关键构件进行;当采用局部破损方法时,宜选择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取样,且尽可能减小对结构构件安全的影响;
4、当发现数量不足或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抽样;
5、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取样造成的构件局部损伤。
结构安全性:在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中,可依据资料情况、房屋建筑状况和房屋建筑功能的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类:
1、符合下列情况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类别可划为类: 1980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2、符合下列情况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类别可划为Ⅱ类:
1)1980 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但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相符,或房屋建筑的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但房屋建筑状况一般;
2)1980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或一般,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3、符合下列情况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类别可划为Ⅲ类:
1)1980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无有效建设资料或关键资料缺失;或虽有有效建设资料,但房屋建筑状况较差;
2)1980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无有效建设资料,或房屋建筑状况较差,或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相符;
3)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或乙类的建筑。
结构安全性: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的资料核查与现场查勘工作,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建设资料齐全、有效情况.建设资料应包括程勘察、竣工图或设计图、施工及验收资料等;
2、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维修记录情况.维修记录应包括历次修缮、改造、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情况等内容;
3、现场查勘房屋建筑实际情况时,应核实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建筑符合情况,了解房屋建筑实际使用状况、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在使用过程中变更情况,初步观察地基和基础状况,观察结构和构件、建筑部件中出现的变形、损伤等。
结构安全性:在对房屋进行结构综合安全性、结构安全性、专项等工作时,其或评估的对象宜为整幢建筑或由防震缝划分的相对立的结构单元,对于局部改造的结构安全性和专项也可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类构件集或少量的构件。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上海)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造就了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通、技术精湛、勇于开拓创新且忠诚度高的人才队伍,也使公司从小变大、由弱至强,成长为行业的一个实力派“小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