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行业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车辆数量的增加,但也正因如此,报废车辆的数量也在增加,一般报废的车辆都要进行回收。
回收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根据《*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回收车辆,报废车领取相关凭证:
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本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领取《机动车注销》和其他相关凭证。
回收车辆,注销机动车相关: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做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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