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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 6.1.3 条的有关规定。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 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 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
2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 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要求。
3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 减灾对策。
4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大值限值要求。
5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要
求。
6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7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及通道等
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要求。
现有建筑的抗震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 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 可提高抗震要求。
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15g 和 0.30g 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
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采用。
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要求。
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要求。
现有建筑的抗震,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
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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