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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这一规定是依据《民法通则》*141条规定和航空运输实践的需要和行业特点做出的,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应当在2年内提起诉讼,**过2年的,*即不予保护。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民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算起;在民用没有到达目的地点或无法确定是否到达目的地点(如发生延误),自应当到达的目的地点之日起计算;在发生事故终止运输的情况下,自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运输合同纠纷,在2011年2月18日《*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次修正的《民事案由案由规定》中,作为*案由,又有16个常见纠纷,作为*案由进行规定。
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并存
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仅向实际承运人起诉或仅向缔约承运人起诉,同时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既可以分别向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起诉,也可以把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当有权提起诉讼的人仅选择两者中的一方提起诉讼的,被诉一方可以要求未被起诉方参加应诉,也可以行使相互追偿权。虽然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可能一起被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是实际上二者之间并不是共同被告,其承担的责任不是共同责任而是连带责任,即对外联合承担责任,对内各自承担各自责任。
为避免原告不当得利,原告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同时向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或单独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在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前提下,原告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都是相同的,且该赔偿数额受责任限额约束。
遇到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时,如果选择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首先要知道该纠纷属于民航法、而非消费者权益保的诉讼管辖,其次,诉讼时效为飞机抵达目的地之日起2年内,对于不同的运输方式确定不同的承运人带责任和诉讼方式,至于诉讼标的双方可以约定赔偿金额,而举证责任一般由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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