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陈静律师业务范围: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服务特色:1对1在线咨询咨询方式:微信、电话、QQ公司地址:咨询客服
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_海商案件管辖的相关问题:
1、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发生的各类案件应否由管辖?
:对案件行使专门管辖权。的地域管辖范围依照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地方管辖。
2、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将纠纷提交地方管辖?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的,但不得违反案件专门管辖的原则。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
: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向起诉的,不受〖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
4、审查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对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亦没有约定仲裁地的,适用地的法律。
5、提单中并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如何?
:租船合同条款有效并入提单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非托运人)的关系属于提单运输法律关系,而非租船合同法律关系。除非在并入条款中明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并入提单,否则这些条款不能约束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
6、因海上事故宣告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事故宣告的案件由处理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案件的管辖。
如果当事人在公海上因意外事故失踪,亦未受理相关案件的,可以由船舶到达港所在地的管辖;相关船舶到达港不在我国境内的,由被申请宣告人住所地的管辖;被申请宣告人住所地不在地域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7、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以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仲裁协议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管辖权异议,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8、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清除污染措施地的管辖。
前述损害的责任人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索赔人就相关油污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向设立基金的提起诉讼。
怎么理解、海商案件的定义?
1、和海商,简易的界定就是:是以“船”为中心;海商是以“货”为中心。海难救助费显然是为了“船”,属于。共同海损纠纷是货物损失纠纷,属于海商。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管辖。指港口所在地的地方还是港口所在地的:这属于专属管辖。即应由及其上级管辖。
二、纠纷的案件有哪些?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侵权纠纷案件。
判断、商事事件的根本是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船源于货,**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找出案件发生的缘由,但是这两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故而是较为难易判断的。故而若当事人希望得到救济,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
航海领域除了有丰富多彩的矿物质资源以外,现在也作为连接我国和其他各国贸易进出口的一个重要的运货渠道,现在我国每年在一些重要的各大港口的投资也非常多。但是在航海领域,其实也和生活当中其它领域一样,不可避免的总是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那么,*海商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
一、*海商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侵权纠纷案件。
国际纠纷到哪个诉讼?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碰撞船舶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到达地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被告住所地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8、因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10、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的,向处理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案件的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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