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海商律师咨询-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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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团队:陈静律师业务范围: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服务特色:1对1在线咨询咨询方式:微信、电话、QQ公司地址:咨询客服
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_海商案件管辖的相关问题:
1、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发生的各类案件应否由管辖?
:对案件行使专门管辖权。的地域管辖范围依照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地方管辖。
2、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将纠纷提交地方管辖?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的,但不得违反案件专门管辖的原则。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
: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向起诉的,不受〖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
4、审查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对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亦没有约定仲裁地的,适用地的法律。
5、提单中并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如何?
:租船合同条款有效并入提单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非托运人)的关系属于提单运输法律关系,而非租船合同法律关系。除非在并入条款中明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并入提单,否则这些条款不能约束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
6、因海上事故宣告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事故宣告的案件由处理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案件的管辖。
如果当事人在公海上因意外事故失踪,亦未受理相关案件的,可以由船舶到达港所在地的管辖;相关船舶到达港不在我国境内的,由被申请宣告人住所地的管辖;被申请宣告人住所地不在地域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7、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以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仲裁协议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管辖权异议,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8、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清除污染措施地的管辖。
前述损害的责任人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索赔人就相关油污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向设立基金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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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领域除了有丰富多彩的矿物质资源以外,现在也作为连接我国和其他各国贸易进出口的一个重要的运货渠道,现在我国每年在一些重要的各大港口的投资也非常多。但是在航海领域,其实也和生活当中其它领域一样,不可避免的总是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那么,*海商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
一、*海商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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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文中仅指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或在航运中、生产中、作业中等过程中发生的涉船涉海的有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笔者在多年*审判工作中常遇到的以下几种*案件人身伤害类型:
(一)船舶碰撞至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两艘以上船舶在海上或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之间发生物理接触的直接碰撞和未发生物理接触的浪损等间接碰撞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结果有一方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或双方互有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二)船员兼船舶合伙人在海上作业中的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发生人身伤害即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某一合伙人故意或过失致其他合伙人人身伤害即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三)船舶修理致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承揽人、船主、船舶经营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或在修理自己所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或本人承包经营船舶的过程中因定作人指示过失或所修船舶的船主、经营人的指令过失导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定作人、承揽人、船主、船舶的经营人互有过错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船舶、修理厂(公司)工作人员在修理船舶过程中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船员在船舶修理期间违规操作致自己本人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等。
(四)船员在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作业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
此种人身伤残或死亡是指船员在工作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也可能是抢救落水者或船上财产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五)在海难救助中造成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指在海难救助中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六)在港口锚地或港区进行测量、勘探、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水下工程施工、建筑安装、拖带、驳运、装卸等发生的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七)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拖航中造成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在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本船或*三人的船员等的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八)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中造成所载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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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大宗货物的海商事往来而言,由于大宗货物的运输成本、管理成本较高,国内外都采用单证交易的方式,这种方式较大地便利了大宗货物的流转,但是同时也出一系列问题,其中普遍的便是“无指令放货”。因无指令放货而导致物权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丧失了物权凭证下的货物,因此作为无指令防货的主体(可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便产生了海商事保管纠纷中较为特殊的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由于不同于民事责任竞合,所以考虑的因素会相对复杂而多变。在此,我们以一个案例为基础,以此来探讨海商事保管合同纠纷中选择侵权与违约的区别和要点。
欢迎来到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历史悠久,气候温和、多雾,素有“雾重庆”之称的巴渝文化发祥地—重庆。 具体地址是重庆江北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联系人是陈静。
联系手机是15123263769, 主要经营重庆海商法律师-陈静律师,专业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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