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船舶纠纷法律咨询-行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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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团队:陈静律师业务范围: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服务特色:1对1在线咨询咨询方式:微信、电话、QQ公司地址:咨询客服
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在发生船舶碰撞后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 船舶和船员证书,以证明己方船舶是适航的
(1)对营运船舶
A. 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船舶保险单; 
B.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安全配员证书、吨位证书、安全检验簿、油类记录薄、船舶签证簿、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证簿、进出港签证记录;
C. 船员名单、船员适任证书。
(2)对渔业船舶 
A.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年度资源费缴费凭证; 
    B. 出海船民证和船员证书; 
    C. 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船舶出海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证据
(1) 船舶的临时修理和*修理或船舶建造 
A. 船舶损坏的检验报告,检验评估报告; 
B. 船舶修理工程单(结算单)、船舶修理合同和、船舶修理费支付凭证; 
C. 购买船舶的买卖合同和; 
D. 建造船舶的造船合同和; 
E. 船舶保险单、船舶价值评估书等; 
(2) 在船的燃料、润滑油、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
A. 物品的买卖合同和; 
B. 消耗或损耗记录(簿); 
C. 折旧计算依据等。 
(3) 抢险费、施救费、拖带费、过驳费和守护费等
A. 航海日志、工程单; 
B. 抢险、施救、拖带、过驳和守护的合同,或该费用的及其付款凭证; 
C. 安全监护记录、*主管部门关于抢险、施救、拖带、过驳和守护的行政命令方面的证明文件等。 
(4) 沉船勘查费、设标费、打捞费、清除费等
A. *主管部门的强制打捞命令; 
B. 沉船勘查、探摸报告以及航行通告、设标、打捞工程方案和合同、清除合同; 
C. 沉船勘查费、设标费、打捞费、清除费; 
D. 有关沉船勘查、设标、打捞、清除的报告、工程报告及结算单; 
E. 扫海报告、撤消航行通告书等。 
(5) 船上财产包括货物的损失 
A. 水路货物运单、货物交接清单、货物配/积载图、货物增值税、装卸费、运输费、货物过驳费等; 
B. 船载货物的买卖合同;申请货物检验,对货物损失和贬值的确认;  
C. 捕捞日志; 
D. 个人物品损失清单、购买或估价依据等; 
E. 其他物品损失的在船依据和等; 
(6) 船期损失或渔船的捕捞损失,或租金或者运费的损失 
A. 航次租船合同或期租合同、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B. 船舶损坏的,提供该船舶事故发生前后各二个航次的营运收入方面的证据,包括运费或租金收入的;
C. 船舶出租的,除船舶租赁合同外,还需要有不包括在船舶租赁合同內的船舶航行成本费用方面的证据;
D. 事故**年同期或事故当年同类型渔船的捕捞收入,包括鱼货售卖的证据、成本消耗的证据等。
(7)因船舶触碰导致的固定设施的损失 
A. 固定设施损坏的检验报告; 
B. 固定设施修理合同和修理费; 
C. 固定设施重建的合同和,折旧的计算依据; 
D. 固定设施使用收入方面的证据; 
E. 施工结算报告(单),施工验收报告。 
(8)人员伤亡的损失 
A. 死亡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B. 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或主管机关的证明; 
C. 伤残等级鉴定报告; 
D. 专业医院出具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证明; 
E. 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计算依据; 
F. 受伤人员居住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证明; 
G. 被扶养人居住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统计证明; 
H. 工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等; 
I.  死亡人员住所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地统计证明。 
(9) 清污、防污费用
A. 发生污染的证据; 
B. 组织实施清污、防污的证明以及所发生费用的清单和付费单证。 
(10) 其他各种损失的证据,如事故处理时的交通车票、住宿、餐饮等。 
(11) 其他**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
3. 事故责任证据
(1) 船长报告、*声明、海图及小修正、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令记录、报务日志、夜航命令簿、雾航命令簿、GPS日志、AIS仪、VDR、测深记录、电子海图; 
(2)对方船舶船员事故经过的陈述笔录、对方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船员适任证书等; 
(3)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报告、鉴定报告、调查报告、*或海警或渔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由于以上(2)(3)类证据基本上可以在*部门取得,船公司应当跟进*部门的调查,消除可能对船公司产生不利局面的问题。
4. 其他证据
因该事故而产生的来往邮件、信件、传真、聊天记录等书面记录,以及电话录音、录像、会谈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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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1)针对国内、国外船舶采取不同的扣押方式。国内船舶可采取船舶活扣押;对涉外船舶则不能采取船舶活扣押方式,而应将船舶实际扣押,并由有关机关对船舶进行监管。
(2)必要时,可对船舶进行二次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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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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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八章是关于船舶碰撞的专门规定,该章节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1910年布鲁塞尔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包括船舶碰撞的定义、碰撞后的施救通报义务、以及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原则等共计6条规定。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船舶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者船上财物遭受损害时,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该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该公约确立了按照碰撞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船舶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受害人只能按照各船的过失比例分别向各加害船舶索赔财产损失,碰撞船舶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我国于1993年才正式加入1910年碰撞公约,但是在制定海商法时已经通过参照国际公约规定的方式,将公约所确立的过失比例责任制度这一特殊原则制定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充分体现了船舶碰撞纠纷的特殊性,具有鲜明的*特点。因此,在审理因船舶碰撞引起的各种纠纷案件、确定碰撞船舶赔偿责任时,海商法*八章作为调整船舶碰撞纠纷的特别法律规定应当**适用。
欢迎来到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历史悠久,气候温和、多雾,素有“雾重庆”之称的巴渝文化发祥地—重庆。 具体地址是重庆江北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联系人是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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