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保险公司决定赔偿,则事后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款项. 另外,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所以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明确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投保人,负责投保无效。
总之,在物流运输保险中,涉险种类很多,但以承运方式来划分,则主要分为航空险、陆路险及船舶险,我们在投保的过程中,要明确投保种类、保险标的、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投保金额、投保价值等主要因素,这样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做好货物承运保险。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