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借款律师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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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徐义明律师,南京执业律师,经验丰富,高效专业诚信,收费合理。受当事人**。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的风险
  1、评估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可充当抵押物的资产越来越多,并且行业跨度大,因此,对于抵押物的评估,各家银行纷纷借助于评估机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不惜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2、租赁权对抗风险。
  一是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二是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信用社即使获得了产权也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登记风险。
  一是虚假登记,抵押贷款至有权部门进行登记是保证贷款合同生效和**受偿的必要条件,但当前却存在重复登记,以及登记部门的个别人员出具虚假登记证明的问题,造成贷款出现纠纷时,信用社无法对抗*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是“一物多押”的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4、**受偿风险。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贷款按规定至有权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后,可以**受偿。但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建设工程价款**权。较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明确指出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税收**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45条*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5、抵押物价值风险。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价格波动频繁,特别是近年来房产价格急剧上升,而目前楼市又不景气,因此房产价值较难以把握,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当前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6、变现风险。
  一是变现成本大。抵押物的处置大抵要经过起诉、评估、**等几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费用都要信用社**垫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
  二是变现能力难度大,尤其是以乡镇房产为抵押物的,由于受乡情、亲情等观念的限制,当抵押物**时,常出现想买却不敢买的局面。
  三是执行难。由于一些贷款人诚信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其经营出现风险时,则开始偷偷低价变卖抵押房产,而一些人由于贪图便宜,便私下签订买卖协议后便实际占有,这种情况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信用社起诉申请执行时却效果不大,往往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徐义明律师,南京执业律师,经验丰富,高效专业诚信,收费合理。受当事人**。
一、确定民间借贷利息的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出这一限度的,**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较高人民法院**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制服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退定为无息借款。
  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高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吗
  1、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较高不**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民间借贷较高利息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则**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则**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破产债权申报的顺序是什么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百三十一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当然,我国法律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我国法律体系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所谓正规金融机构就是经国家批形式准的机构和业务,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为了**存款人的权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是企业和个人的资形式金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个人得了大重病以后,他需要医疗费,从这方面来看,得到正规的金融是很困难的,所以就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
  非形式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形式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罪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间借贷形式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罪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民间借贷是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罪形式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在初创的时候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来筹集资金,这个较初可能是民间借贷,就是几个非常熟的人、亲朋好形式友筹集一部分资金。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通过正规金融得到资金无法满足需求的时候,就会寻求其他渠道形式来募集资金,甚至铤而走险搞非法集资罪。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罪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罪风险自担。
  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罪犯罪过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定性以后,构成非法集形式资犯罪的才实施打击,对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国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击非法集资罪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发展并重的原则,落实宽严形式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坚决打击处理较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而且在惩治非法集资罪犯罪过程中,除了要让非法集资罪犯罪嫌疑人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之外,对其他利形式益受损人的权利要全力加以保护。实际上让非法集资罪犯罪嫌疑人把他非法获得的高利吐出来,就是对广大参与集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
  总之,应对非法集资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较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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