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江宁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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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个部门法,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均有明文规定。

看守所会见律师-徐义明律师力求紧密细致、务实高效对待所有业务、案件,以集合专业力量为当事人服务,从而求取得较佳的效果,避免法律风险。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可以了解下列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一)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嫌疑人是否实施所涉嫌的;
(三)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四)嫌疑人对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五)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七)需要了解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可以向嫌疑人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解释、说明与案件有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解释、说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民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解释、说明其他处理本案可能适用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和起诉意见书(含复印件)要求会见在押嫌疑人的,羁押场所应当予以安排。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我国多个部门法,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均有明文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领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人员参与会见。所携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翻译人员的,应当事先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会见时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批准文件和翻译人员身份证明。未经羁押场所和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嫌疑人。律师提出会见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走私罪、毒品、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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