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辩护更自由

    天津红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辩护更自由

  • 2023-02-09 12:50 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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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专业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者被判处缓刑。
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成员之间协同办理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保证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将案件进程及时通知委托人知晓。邓律师的工作团队勤奋、务实、、专业!
2.仅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如果行为人仅向上述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宣传相关吸收资金信息并客观上吸收了他们的资金,根据《解释》条和《意见》*二条、*三条的规定,此时行为人并没有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可以归结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此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是行为人将所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正常活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财物的故意,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由民法调整,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3.即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时犯罪数额的认定
行为人从特定对象处获得的集资款仍然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主要理由是:首先,从行为人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上来看。因为如果集资对象里既有特定对象,又有不特定对象,无论这些不特定对象是否如《意见》*二条、*三条*(一)项所述,是通过行为人放任其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外传播集资信息并向外吸收资金而来,还是通过行为人自己亲自或主动要求其亲友等人向外传播集资信息并向外吸收资金而来,均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将集资范围局限在特定对象上的故意,而其主观上所占据主导地位的恰恰是向社会公众等所有人吸收存款的概括故意。此时,不论是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还是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均是行为人在上述同一个犯意支配下非法吸收存款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此时的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与其他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的地位和属性,在行为人看来是相同的,都是包括在“社会公众”范畴内。因此,行为人向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所吸收的资金也应该属于行为人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综上两点所述,本案中,一旦杨彩安的集资对象即包含特定对象,又包含亲友等不特定对象时,则所有集资款均应当认定为其非法集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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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成员之间协同办理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保证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将案件进程及时通知委托人知晓。邓律师的工作团队勤奋、务实、、专业!
*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条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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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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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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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在1995年以后,在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又要兑付前期的存款和高额利息、资金较度紧张的情况下,被告人王x恩等人隐瞒事实真相,依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继续公开向社会公众集资,直至罪行败露,巨额集资无法偿还。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被告人追求与放任的结果,因此,被告人王x恩等人实施的以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虽然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为其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服务的,其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所称的"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由于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对被告人王x恩等人应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二)此案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被告人王x恩等人的行为属于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理由是:(1)根据工商登记材料和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王x恩等人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注册部门的手续是虚;
(2)被告人所属的企业经营的主要项目是发放贷款,经营资本几乎都是来自非法集资,因此,应当认定其所属企业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依照《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条的规定,本案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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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地处于华北平原海河五大支流汇流处,东临渤海,北依燕山,有600多年历史,具有中西合璧、古今兼容的*特城市风貌的天津市。 具体地址是天津和平南营门天津市和平区河川大厦15层,负责人是李大伟。
联系电话是15320073906, 主要经营邓睿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320073906,擅长办理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走私,抢劫,诈骗,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信息系统犯罪,*,故意杀人等案件 办理全国刑事案件,不拘泥当地**环境限制。。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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