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验船时,应当有验船记录,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存疑的事项、依据合同约定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事项均应做明确记载。在船舶检验完毕,双方认为可以进行船舶交接的,应当签署《船舶交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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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登记
当船舶交付或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要想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地位对抗善意*三人,应当进行船舶变更登记,以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律师建议:
1)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船舶变更登记的时间点及变更条件,一旦满足即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若出卖方不及时配合买受方进行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即出卖方违约,买受方可解除船舶买卖合同。
2)由于各地*部门对变更登记材料的要求不同,建议事先与*部门进行要求,以审核交易是否符合登记机关要求。
3)对于部分存在改造的船舶,应事先确认改造部分是否可通过检验要求,并约定无法通过检验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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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船舶买卖合同的标的多数情况下是二手船舶,买方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尽管在检验船舶时小心仔细,也难免存在一些疏忽。有些船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老龄船舶,经过多次流传后,船舶的一些原始状况已经难以确定,潜在的风险比较大。这时候,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条款,基本内容是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船舶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必须维修方能继续运营,或者存在不适航的潜在缺陷,被主管部门处罚,买方凭合法检验证明以及维修记录、主管部门整改或者处罚决定,买方有关向卖方索赔,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约定,船舶价款的一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作为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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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
在船舶交易时,买受方还应调查目标船舶是否在修船厂的掌握之中,并询问是否存在拖欠修船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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