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章总则条开章明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是*审判领域的基本因素之一,能体现*审判的传统与特色。浙江是外贸及海洋资源大省,发生在浙江海域或与浙江港航、外贸有密切联系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历年来较为稳定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期*审判情况报告总结梳理的近五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状况,有助于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托运人、货代和承运人等各方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有助于预防和控制海运风险,进而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与能力,间接降低经营成本,并为浙江省海运、外贸等行业的复苏发展、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注入新的动能。
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虽然存在速度较低、风险较大的不足,但是由于它的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以及对货物适应性强等长处,加上**特有的地理条件,使它成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总量的80%~90%是通过海洋运输进行的,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使货物运输向化、合理化方向发展,而且节省了货物包装用料和运杂费,减少了货损货差,保证了运输质量,缩短了运输时间,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
海洋货物运输是国家节省外汇支付,增加外汇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我国运费支出一般占外贸进出口总额10%左右,尤其大宗货物的运费占的比重更大,贸易中若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术语,争取我方多派船,不但节省了外汇的支付,而且还可以争取更多的外汇收入。特别把我国的运力投入到国际航运市场,积极开展*三国的运输,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特别是沿海的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建立自己的远洋船队,注重发展海洋货物运输。一些航运发达国家,外汇运费的收入成为这些国家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目的港费用纠纷
(一)主要成因
货物到港后,因收货人破产、货物被海关查验、弃货等长期无人提货致使滞箱费、堆存费等目的港费用的产生,承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因主要如下:
1.处理不力。部分托运人以其已收到货款、目的港货物与其无关为由,拒不对货物处理作出任何指示,或者就退运、转运等事宜无法与承运人协商一致,采取消较回避态度。
2.减损措施不到位。部分承运人未能及时将无人提货或货物面临海关**销毁等风险告知托运人,也未能采取有效减损措施,致使目的港费用持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