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代理费

    上海离婚律师代理费

  • 2025
  • 产品价格:99.00 元/套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 包装说明: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套产品规格:不限
  • 信息编号:154519397公司编号:2513156
  • 徐律师 律师 微信 159518089..
  • 进入店铺 在线咨询 QQ咨询 在线询价
    相关产品: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一、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什么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增加抚养费的途径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有上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抚养费,那么增加抚养费的途径如下:
  1、协商。在增加抚养费的途径中一般协商是方式,这种方法省时快捷,并且成本较低。
  2、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婚姻法对军人保护的方法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较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肩负着保护、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离婚律师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较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起诉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
1、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
3、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
4、经过调解后但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在这样的处境下,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单方面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受理后是否要公告查找,是否要在公告期届满后下落不明的一方未应诉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婚姻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gbafdbj/-

欢迎来到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文化底蕴厚重、历史遗存丰富的南京市。 具体地址是江苏南京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E08-1幢1620室,联系人是徐律师。
联系手机是15951808994, 主要经营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有:南京地区行政诉讼,合同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商标律师等业务,公司有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一站式服务,欢迎广大客户前来咨询。。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 供应商更多产品推荐
  • 关于八方 | 招贤纳士八方币招商合作网站地图免费注册商业广告友情链接八方业务联系我们汇款方式投诉举报
    八方资源网联盟网站: 八方资源网国际站 粤ICP备10089450号-8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30562 软件企业认定:深R-2013-2017 软件产品登记:深DGY-2013-3594 著作权登记:2013SR13402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粤)--非经营性--2013--0176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0281号
    Copyright © 2004 - 2024 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