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船厂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来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向买方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成果,交付则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后的附随义务。船舶建造合同侧重于船舶建造工作的完成,船厂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完成船舶的建造工作,这部分是船厂主要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将船舶交付给船东。在合同的履行中,船厂要在船级社、船东的监督下完成船舶的设计、建造工作,并在完工以后向船东交船。
船舶建造合同则不同。为履行船舶建造合同,船厂要按照船东的要求,在船东的监督下完成船舶建造的过程,在完工后,要将制造完成的船舶交付给船东,并分期收取船东支付的价款。从所有权的转移角度来讲,船舶建造合同存在买卖合同的特性。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船舶建造合同的全称通常为“船舶建造及销售合同”或者“船舶买卖合同”,人们很容易将船舶建造合同理解为买卖合同。但是,没有法律依据说明合同条款中名称条款的效力**具体内容条款的效力,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名称条款否定合同的内容条款。[注18]在缺乏明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借助材料的提供、船舶的设计、船舶建造过程的监督检查等因素,推定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合同的目的以及主要特征。[注19]仔细分析船舶建造合同存在的以下特殊性,不难发现,相对于买卖合同而言,船舶建造合同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为便于分析,我们不妨先看看中国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义。《*共和国合同法》*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法*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来看,两者存在相似之处,都带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目的和效果,而且都是有偿的,需要受让方支付价款。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和转移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做出具体约定。但无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终完工后的船舶所有权均需转移给船东。
然而,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还是存在重大的区别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除了交付标的物外,还包括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和要求完成标的物的建造工作。承揽合同更强调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因此,承揽合同的履行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主要工作转交他人完成。[注17]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买方交付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并不怎么关注工作成果完成的过程,买受人更在意的是终交付的标的物是否达到其要求。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及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船厂订单持续减少,即使是在建船舶,因后续而停建、缓建甚至终不得不弃船的现象时有发生[注1]。处理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无论在境外仲裁机构或境内仲裁机构,在境外*还是在中国**,都面临一个问题: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对于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往往会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及其各方合同义务及其责任的认定。因此,本文拟就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做一些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得方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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