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案件如何搜集证据?
首先要保留好往来邮件、付款记录、等证据。其次,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避免全部采用微信、QQ聊天的方式,重要单证、电放指示等要通过企业邮箱发送。在收到正本提单或扫描件后,询问下提单签发人的具体身份。如未收到货款的,尽早提示货代公司注意控制货物或办理退运、转卖手续等,防止模棱两可而目的港费用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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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五十五条款和*二款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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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货人订舱且准据法为中国法的情况下:
(一)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拆箱、清关,收货人未支付贸易合同项下对价且已付清到付运费的情况下,如承运人未充分证明货物一直处于其持续控制之下,即使货物终在承运人处,不影响无单放货事实成立的认定。
(二)承运人无单放货之后,未在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意或接受的合理时间内追回货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拒绝提货并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部货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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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ills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签发正本提单后,却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如果发货人或持单人尚未收到货款,无单放货会导致发货人或持单人持单控货的权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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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重庆海商法律师-陈静律师,专业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