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1.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24条、《*诉讼特别程序法》*6条及*《关于适用(*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的规定,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修理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2.法律适用
船舶修理合同的法律规则《海商法》并无具体规定。从法律属性上讲,船舶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在法律适用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应该直接适用《合同法》*15章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补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适用(*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3.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修理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基于船舶修理合同纠纷的典型性,《规定》将其明确列为*三级案由。在这里要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由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由区分开来。船舶修理合同与船舶建造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因它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不同决定的合同性质不同:前者为按照约定条件对已有船舶进行修理以恢复其性能的合同;而后者则为按照约定条件建造新的船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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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权法》及《海商法》相关条款,船舶所有人是指合法拥有船舶,对船舶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主体。实务中,一般船舶所有人应为船舶登记/注册的所有人,是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证书、国籍登记证书等)上所记载的船舶所有人,除非出现其他主体证明其为船舶的真正所有人。
对船厂而言,船舶登记所有人作为委修方,虽然能**船厂向*申请扣押船舶的,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在国际航运中,船舶登记所有人多为一单船公司,即除修理船舶外,没有其他财产,偿债资产仅为船舶本身。
针对这一风险,船厂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如果双方约定船舶离厂后一段期间再付清船舶修理款的,船厂应密切关注该船舶所有权变化情况。
(2) 建议在船舶修理合同中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在任何一期款项延迟支付,或在船舶修理费结清之前发生船舶所有权转让、船舶被拆解或船舶管理公司变更的情况时,船厂均有权宣布未支付的修理费到期并应立即支付。”
(3) 要求船舶登记所有人的股东公司同时签署合同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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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一般是指由船厂按照约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船舶的建造、配备、测试和交接,而由船东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分期支付建造款并接船的合同。船舶建造合同在不同的法律体系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笼统地可以将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归纳为两种,即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合同和具有承揽合同性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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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是指船舶修理人对船舶进行船体、修缮、机件更换、增减等补正措施,以使船舶保持可航性和可营运性,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修理人支付修理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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