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流保险专业律所 物流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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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物流责任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过程中的全面**,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从责任的对象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既包括对客户(即物流合同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的,属于对客户的法律责任;而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则属于对*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上的物流责任险仅指对*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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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除有权解释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均为无权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对保险条款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对于这些解释,*在判决时可以参考,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般社会团体、*学者等均可对保险条款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对于这部分的解释,一般称为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同样只能作为仲裁、审判过程中的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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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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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会或其他仲裁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也不得向*提起诉讼,仲裁会和*也不予受理,除非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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