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比较好的海上运输律师事务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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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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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费用纠纷
(一)主要成因
货物到港后,因收货人破产、货物被海关查验、弃货等长期无人提货致使滞箱费、堆存费等目的港费用的产生,承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因主要如下:
1.处理不力。部分托运人以其已收到货款、目的港货物与其无关为由,拒不对货物处理作出任何指示,或者就退运、转运等事宜无法与承运人协商一致,采取消较回避态度。
2.减损措施不到位。部分承运人未能及时将无人提货或货物面临海关**销毁等风险告知托运人,也未能采取有效减损措施,致使目的港费用持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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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代纠纷责任分担方面,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货运代理人未履行交单义务。货运代理人对实际托运人承担交单义务,但往往在未约定付款交单的前提下,以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扣留提单,进而产生仓储费、滞箱费等,或者在长期合作的情况下,有的货运代理人因托运人前票业务未结清而扣留本次提单,均由货运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货物因在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不符合进出口海关要求被退还或货物进口时未及时提取,滞箱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随即产生,但各相关方的不作为导致损失不断扩大。
三是货运代理人常常忽视履行催促、通知和提醒等委托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例如,对托运人的咨询与要求,未能及时回复、转递与处理;在货物长期滞留目的港时,未能及时向相关利益方通报现状、催促处理,并疏于保存代理过程中的有关交涉证据。
因此建议,,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应向托运人明示扣单权;若未表明该的,可以扣留除海运单、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但要杜绝因以往费用未结清而扣留托运人委托的其他货物。货运代理人无论接受谁的委托,都应将提单等运输单证交给实际托运人或征得实际托运人的同意。
*二,当货物产生一定费用后,各方需及时止损。货运代理人应经常关注货物信息,向托运人告知信息、需要垫付的费用,并提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尽可能防止损失扩大。托运人应保证货物质量,及时联系其他买家,办理转运手续。
*三,货运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务必做到尽职尽责,即便委托人是国外买方,也应将相应承运委托等信息告知实际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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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联系我们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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