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比较好的留置权纠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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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首先,这三者都来源于担保物权这一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受偿的。
担保物权包括三种形式,即本文所讲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受偿的。
抵押权特征是:
、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受偿的。
第二、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四、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的价值**受偿的。
质权的特征是:
、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不包括不动产。
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变卖后的价款**受偿的。
留置权的特征是: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第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三、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第四、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一、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二、都是在债务人或*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三、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受偿权。
但同时,它们又存在诸多区别: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其实,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所交叉。至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要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区别。除此之外,留置的动产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成立和保持要件有所区别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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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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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受偿。在中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八十九条*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得到偿还。”根据这一规定,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三人对留置物的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过约定期**,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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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哪个效力**呢?
通常来说,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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