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面的定义可知,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双务有偿性。运输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仅享有,还要承担义务,承运人承担运输服务,旅客支付票款或托运人支付运费。这是对价关系。
2.诺成性。即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
3.强制性。当前,承运人具有垄断性,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强制其不得拒绝缔约的要求。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按照约定从起运点运输至终点,旅客或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在公路上通过汽车等运输工具将旅客或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合同引发的纠纷。
在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中,根据是旅客还是货物,将该纠纷分成运输旅客纠纷和运输货物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纠纷,是指在公路上将旅客运输至终点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纠纷
公路货物运输纠纷,是指在公路上将货物运送至*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十七条*二款
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