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船舶修理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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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依照《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以及《*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船舶管理人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提供以下服务: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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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或“造船合同”既不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性质和特征的**合同,甚至也不是可以在法律词典或法律大百科全书里找到定义或解释的词语。将合同进行分类应当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主要法律特征,我国学术界也曾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过讨论,从这种讨论来看似乎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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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一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二是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三是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船厂只能对船舶修理合同下的委修方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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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可以分为“**合同”和“无名合同”。在法定的**合同中仅有与船舶建造合同有某些类似特征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但没有船舶建造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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