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按照约定从起运点运输至终点,旅客或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由于运输方式等不同,导致运输合同可进行不同分类。作者结合2011年2月18日《*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次修正的《民事案由案由规定》的规定,对运输合同纠纷进行分类介绍。
旅客和航空公司对易碎物品损失均有过错的,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关键词:易碎物品;保护包装;货损责任;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旅客托运易碎物品时,旅客和航空公司均有保护易碎物品的义务。旅客对易碎物品没有任何保护性包装,构成过错,需对易碎品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航空公司对贴有警示标识的行李在承运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货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实践中,双方对易碎物品均未尽到必要的保护措施和谨慎义务的,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责任。
适用法律:《*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修正)》百二十七条款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民航法》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这一规定是依据《民法通则》*141条规定和航空运输实践的需要和行业特点做出的,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应当在2年内提起诉讼,**过2年的,*即不予保护。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民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算起;在民用没有到达目的地点或无法确定是否到达目的地点(如发生延误),自应当到达的目的地点之日起计算;在发生事故终止运输的情况下,自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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