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货人订舱且准据法为中国法的情况下:
(一)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拆箱、清关,收货人未支付贸易合同项下对价且已付清到付运费的情况下,如承运人未充分证明货物一直处于其持续控制之下,即使货物终在承运人处,不影响无单放货事实成立的认定。
(二)承运人无单放货之后,未在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意或接受的合理时间内追回货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拒绝提货并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部货物的赔偿责任。
无单放货案件的管辖*?
无单放货纠纷属于**专门管辖,可选择起运港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辖区的**起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中,判断承运人是否已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核心是货物支配权是否发生转移。
无单放货责任,向谁主张?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有三种:一是签发海运提单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东,比如马士基、地中海这类集装箱班司,或者散货船船东;二是签发货代提单的无船承运人公司;三是未尽代理义务具有过错的货代公司,典型的代理过错主要体现在转委托未在中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此时,货代公司应与未备案的无船承运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上述三类主体的责任承担能力由强到弱递减,货主应尤其注意无船承运人提单签发人的问题,对此可查询中国交通部网站或者*航运网,查证签发人以及提单是否登记备案,如遇未登记备案的主体,其责任承担能力较弱,应视货值大小加强跟踪或向货代提出更换无船承运人,如遇域外(包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主体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如需诉讼,送达、执行均会遇到困境,应注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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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重庆海商法律师-陈静律师,专业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