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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离婚纠纷:离婚律师离婚财产:离婚房产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同居离婚:出轨离婚家暴离婚:协议离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合同纠纷: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合同:产销合同购销合同:买卖合同转让合同:销售合同交易合同:房屋买卖房产买卖:房产销售房产转让: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商品房转让借款纠纷:借贷纠纷借款合同:借款协议金融借款:企业借款公司借款:人身损害医疗损害:医疗责任医疗产品:工伤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11.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九十五条:“*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提起诉讼。”
*观点:*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就应当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存在重新起诉问题。对于不予确认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诉讼行使没有受到阻碍。——奚晓明主编、*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出版社2012年版,* 284〜285 页。
12.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为理由,向*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民事审判庭观点:见《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为理由,向*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不予受理》
13.执行**是*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适用依据:(1)*研究室观点:就我国目前**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为*的**处分行为,是*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于执行**具有公法性质,执行**合同不具有可诉性。针对执行**中的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2)*立案庭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本质上如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的一种执行行为。强制**中,**人实际处于协助*进行强制执行的辅助人地位,*应对**活动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当事人认为*对**活动监督不力的,应由*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由被执行人通过对**人等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3)*执行局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不同于普通民事**,性质上属于公法**。强制**的公法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无效的权力主休只能是原执行*及上级*,由他们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或执行异议程序认定。系因强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强制**无效不能成为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见《河北峰峰矿区*与辽宁营口中院执行中煤沈阳公司争议协调案》(作者:范向阳,*执行局),载于《执行工作指导》2008年*2辑(总*26辑)。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诉法》百二十四条*(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三十八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案由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权权属纠纷
(2)侵害商标权纠纷
144、**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权纠纷
(5)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
(6)假冒他人**纠纷
(7)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150、发现权纠纷
151、发明权纠纷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1)确认不侵害**权纠纷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权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损害责任纠纷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56、**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商品特**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66、垄断协议纠纷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1)垄断定价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5)交易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168、经营者集中纠纷
*六部分编辑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170、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71、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72、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用合同争议
*七部分编辑
十九、*海商纠纷
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
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
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
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
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4、理货合同纠纷
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
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
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214、*担保合同纠纷
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218、*请求担保纠纷
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21、港口作业纠纷
222、共同海损纠纷
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24、船舶共有纠纷
225、船舶权属纠纷
226、海运欺诈纠纷
227、*债权确权纠纷
*八部分编辑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28、企业出资益确认纠纷
229、侵害企业出资益纠纷
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23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23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3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236、经营合同纠纷
237、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238、联营合同纠纷
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45、股东出资纠纷
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47、股东知情权纠纷
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49、股权转让纠纷
250、公司决议纠纷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51、公司设立纠纷
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53、发起人责任纠纷
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259、公司合并纠纷
260、公司分立纠纷
261、公司减资纠纷
262、公司增资纠纷
263、公司解散纠纷
264、申请公司清算
265、清算责任纠纷
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267、入伙纠纷
268、退伙纠纷
26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70、申请破产清算
271、申请破产重整
272、申请破产和解
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80、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281、破产抵销权纠纷
282、别除权纠纷
283、破产撤销权纠纷
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285、管理人责任纠纷
二十四、证券纠纷
286、证券确认纠纷
(1)股票确认纠纷
(2)公司债券确认纠纷
(3)国债确认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确认纠纷
287、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股票交易纠纷
(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国债交易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288、金融品种交易纠纷
289、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290、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2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
(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
(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296、证券发行纠纷
(1)证券认购纠纷
(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297、证券返还纠纷
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1)证券交易责任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299、证券托管纠纷
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301、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304、期货交易纠纷
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12、期货交易责任纠纷
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二十六、信托纠纷
314、民事信托纠纷
315、营业信托纠纷
316、公益信托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319、再保险合同纠纷
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323、保险费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25、票据追索权纠纷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31、票据保证纠纷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
会议认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要正确处理好审判程序与实体处理的辩证关系,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防止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倾向;要强化民事诉讼的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审判程序,杜绝程序瑕疵;要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坚持“调解**、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对于传统民事纠纷,要注重运用调解方式终结纠纷,而对于涉及市场运行规则和导向的民商事案件,要善于运用判决方式,引导合理的市场运行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要根据*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小额速裁审判程序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试点工作的成效,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必要的实践素材;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贯彻落实好综治办等16部委关于建立大调解工作的意见,以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为契合点,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一)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204条和*《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案外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诉讼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异议,诉求*依照普通审判程序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发生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持有异议的,应先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机构的异议处理不服的,才能另行提起执行异议的民事诉讼。异议人未经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直接就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应驳回其起诉。*审理执行异议诉讼,以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审理对象,通过审理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不涉及执行程序中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
(二)关于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5条的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当事人的诉求不一致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程序中,一审*未按上述规定行使释明权的,视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发回重审。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114条*2款的规定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行使释明权。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明确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数额,如一审*未予释明,二审*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调整,*发回一审*重审中。
(三)关于公告送达的问题
*只有在《民事诉讼法》*84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杜绝随意采取公告送达的做法。
对于民事调解书能否公告送达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84条的规定,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规定民事调解书能否适用公告送达。根据*相关**解释的规定,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在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民事调解协议书约定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收才能生效的情况下,则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四)关于*对诉讼时效是否释明的问题
依据*2008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抗辩权,而非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该项,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在当事人未就时效予以抗辩的情况下,*不得以当事人的请求**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官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在二审程序中主张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当事人向*起诉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文书的诉讼是否受理的问题
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文书主要包括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和一般公证文书两种。前者,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申请强制执行的,即使债务人对于公证文书的内容持有异议,亦不得享有诉权,向*提起诉讼。如果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确有错误,*可以不予执行。一般的公证文书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具有较强的证据证明力。如果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文书确有错误,需要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话,应当由公证机构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当事人向*起诉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公证文书的,不属于*民事审判的主管范围。
(六)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
鉴定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问题。要切实解决好鉴定结论过滥、鉴定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一定要严格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符合*相关**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二审程序中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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