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债务纠纷律师 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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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1、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2、民法通则*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3、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原加工合同的签约双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后b公司基于兼并这一法律事实,才承继了a公司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义务,从而与c厂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然,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债权债务纠纷案由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也就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从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看,如果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案由(比如,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又怎么确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协议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对于受让人来说,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属于债务纠纷。虽然在债权未转让之前,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的欠款债务关系,但是债权转让之后,它们之间就形成具有法律意义上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将它们之间联系在一起,且转让协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欠债不还钱的法律规定
  关于债权债务的法条主要有如下内容: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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