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债权债务纠纷 货款纠纷诉讼案件律师委托代理

    青岛债权债务纠纷 货款纠纷诉讼案件律师委托代理

  • 1462
  • 产品价格:500.00 元/个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包装说明: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产品规格:不限
  • 信息编号:141908136公司编号:14010696
  • 段贵成 律师 微信 181063970..
  • 进入店铺 在线咨询 QQ咨询 在线询价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院一审判决后发生债权转让的是否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主旨
原告在一审判决后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此举并不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涉案的判决结果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同时,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二审*是否变更诉讼当事人对该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不产生影响。
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后发生债权转让是否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意见
院认为:《*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九条款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该条款是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华*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恒升公司,此举并不影响华*公司在本案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受让人恒升公司具有约束力。同时,民*公司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二审*是否变更诉讼当事人对该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不产生影响,民兴公司不因此重复承担合同义务,民*公司、华*公司及恒*公司可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债务履行问题。据此,盖**请再审主张二审*未变更诉讼当事人影响案涉债务金额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应当继续审理。

-/gbadief/-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中国着名的品牌之都—青岛市 具体地址是山东青岛市南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联系电话是18106397077,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 供应商更多产品推荐
  • 关于八方 | 招贤纳士八方币招商合作网站地图免费注册商业广告友情链接八方业务联系我们汇款方式投诉举报
    八方资源网联盟网站: 八方资源网国际站 粤ICP备10089450号-8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30562 软件企业认定:深R-2013-2017 软件产品登记:深DGY-2013-3594 著作权登记:2013SR13402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粤)--非经营性--2013--0176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0281号
    Copyright © 2004 - 2024 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