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院一审判决后发生债权转让的是否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主旨
原告在一审判决后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此举并不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涉案的判决结果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同时,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二审*是否变更诉讼当事人对该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不产生影响。
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后发生债权转让是否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意见
院认为:《*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九条款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该条款是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华*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恒升公司,此举并不影响华*公司在本案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受让人恒升公司具有约束力。同时,民*公司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二审*是否变更诉讼当事人对该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不产生影响,民兴公司不因此重复承担合同义务,民*公司、华*公司及恒*公司可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债务履行问题。据此,盖**请再审主张二审*未变更诉讼当事人影响案涉债务金额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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