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由上可知,夫妻起诉离婚时,如果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是在六个月之内作出判决,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则时间要短一些3个月之内法院就要作出判决,不过法院判决之后,夫妻一方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婚姻法对军人保护的方法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较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肩负着保护、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婚前父母给子女买房的几种情况
父母在婚前给子女买房一般会有以下三种情况:
1、父母以子女名义为其出资全额买房,房屋所有权归子女。
2、父母出一部分资金,例如首付,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买房,婚后子女自己偿还。
3、父母以自己的名义买房给子女居住。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知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产赠与双方的,则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反之父母明确表示房产赠与双方,房产就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将配偶名字加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述*二种情况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