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A级:无危险点,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
危房评定方法
3.2.1 房屋危险性场地鉴定:按房屋所处场地,评定其是否为危险场地。
3.2.2 房屋危险性定性评定: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损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3.2.3 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采用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可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a、b、c、d四等级;*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A、B、C、D四等级。3.3 等级划分3.3.1 房屋可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3.3.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1 a级:无危险点;2 b级:有危险点;3 c级:局部危险;4 d级:整体危险。
3.3.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
2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