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建设工程律师 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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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价款**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受偿问题的批复,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承包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工程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的,自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划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否则过期作废。但是,在工程实务中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6个月以后,仍然未能竣工并且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因此剥夺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权,对承包人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较高人民法院《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286条规定享有的**受偿权不受影响; 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受偿权的实现,依据《合同法》*286的规定,承包人**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因此,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了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承包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主张了确认**权之诉,即应视为承包人已经行驶了工程价款**权。此后,不再受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承包人仅向发包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协商就工程折价的或者仅主张给付之诉,而没有明确提出确认**权之诉的不在此限。
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受偿权,应当提起确认之诉,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确认**受偿的诉讼请求及**受偿的债权数额。
通常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提起给付工程款之诉的同时,提出工程价款**受偿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确认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xxx万元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权。在执行阶段,在发包人存在多个不同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价款**于抵押债权及其他一般债权**受偿的确认之诉。
当然,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及其承包人的**权均无异议,并且已经达成书面协议,承包人也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建设工程,实现**受偿权。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律师,可以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受偿。
工程价款**受偿的主体:1、只有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2、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3、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受偿权利。前提是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人直接签订了施工合同。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受偿权。4、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质量合格的,不影响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受偿权。5、勘察人、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受偿权。
建设工程**受偿的范围,承包人建设工程**受偿的范围**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人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垫资款等。工程款中的利润和管理费应当属于**受偿的范围。否则,审判实务中就要将利润和管理费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没有可操作性。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费或者违约金不属于**受偿的范围。
不能行使工程价款**受偿的情况:1、消费者已经支付购房款**过百分之五十的商品房。2、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的建筑物。如医院、学校等公益建设项目。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3、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受偿权之后,又主张**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了工程价款**受偿权,则*另行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为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指的就是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当**于抵押债权、已经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债权及一般债权**受偿。实务中,我们见到很多承包人在主张了**受偿权确认之诉的同时,仍然申请法院对开发商的在建工程实行财产保全,增加了承包人的诉讼成本,毫无必要。
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案例,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在执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案件中,存在数名债权人的执行文书。包括:
1、总承包人持有的法院判决书。判决开发商给付承包人工程款。
2、装饰工程承包人持有的法院判决书。判决开发商给付装饰公司工程款及装饰公司享有工程价款**受偿权。
3、银行持有的可以申请执行的公证文书。开发商向银行借款,开发商以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4、材料商持有的判决书。判决开发商应当给付材料款。
5、设备商持有的判决书。诉讼中设备商请求法院对开发商的部分房产进行的财产保全。
6、购房人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已经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办理了银行按揭。
上述债权人都向法院执行庭主张**受偿权利。材料商说,我们的判决书生效在先,理应按照先后顺序实现债权。银行说,我们的债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受偿。装饰公司说,我们的**权已经经过法院确认。总承包人说,装饰工程属于分包工程,因此装饰公司不符合**受偿的主体资格。设备商说,我们已经办理了财产保全,应当就财产保全的范围内**受偿。购房人说,消费者权益应当**保护。
执行庭无法说服各个债权人,主张债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较终法院判决债务偿还的顺位如下:1、已经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人,视为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依法有权取得所购商品房。是开发商债务偿还的**顺位人。2、本案装饰工程是开发商直接发包的工程,不是分包工程,依据较高院**解释的规定,装饰公司符合工程价款**受偿的主体资格。同时,装饰公司的**权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确认,因此,装饰公司就开发商欠付工程款的部分属于本案*二顺位债权。但是,判决书中确认的有关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因开发商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费部分,不在**范围之内,与本案一般债权同一顺位偿还。3、银行的债权基于已经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应当为债权*三顺位人。4、设备商在诉讼中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就保全范围内的财产变卖以后,享有**权。设备商是*四顺位债权人。总承包人、材料商的债权为一般债权,为本案债务偿还的较后顺位人。

南京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力求紧密细致、务实高效对待所有业务、案件,以集合专业力量为当事人服务,从而求取得较佳的效果,避免法律风险。甲方风险包括:1、不利地下条件。2、甲方*分包以后,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甲方*分包,如果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则承包人*承担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质量责任。如果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则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此种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
三、工程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工作变更等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等待变更指令、协商、为变更施工所做的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
四、自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风、暴雨、冰冻等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仅能提出工期顺延,不能请求费用索赔。
五、第三方原因属于不可归因于分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比如因奥运会**要求停工。承包人仅能提出工期延误,不能提出费用索赔。
六、乙方原因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尽管客观上发生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的工期延误情况,还有待于承包人举证证明。**实务中,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发生工期延误的原因,则推断工期延误是由承包人造成的。
南京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力求紧密细致、务实高效对待所有业务、案件,以集合专业力量为当事人服务,从而求取得较佳的效果,避免法律风险。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七十八条对违法分包所下的定义,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往往难以避免发生合同争议。如果不善于及时处理这些争议,任其积累和扩大,将会破坏一个工程项目合同各方的协作关系,严重影响项实施,甚至导致中途停工。因此,每个工程项合同双方,应该重视合同争议问题,及时而合理地解决任何争议,善于排除影响项目实施的一个个障碍。
合同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经济利益问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尤其是施工遇到特殊困难或工程成本大量**支时,合同双方为了澄清合同责任,保护自己的利益,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例如:
1、对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理解和解释不同;
2、在确定新单价时论点不同;
3、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引起争议;
4、在处理索赔问题时发生争议。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当明确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但不限于选择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两种甚至两种以上方式。合同应当明确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顺序,并规定何种解决争议方式具有较终效力。例如,合同中可规定,如果双方出现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力争谈判解决争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如和解不成,则可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南京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致力于合同法、公**、婚姻法、刑法、劳动法等的研究,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妥善、出色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为众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尽心尽力,受到委托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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