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就动产而言,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于交付,交付不仅所有权发生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因此卖方较主要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同时享有取得相应价款的权利;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合同纠结律师提示: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4、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合同未约定设备调试期限,怎样界定合理的调试期限?在成套设备合同中约定的调试义务,旨在检验设备功能无障碍符合合同约定,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百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成套设备合同未对设备调试期限做出约定,调试的本质在于对设备功能的检验,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检验期未做明确约定,同时标的物又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质保期就可以作为界定合理调试期的依据和标准。
违约金如何确定?确定了给付货款的期限,那么逾期支付货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供货合同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就本文涉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供货合同货款支付方式可以附期限,以具体的时间作为付款的节点;
2、货款支付进度与设备到货合格的数量正相关;
3、避免将货款与合同履行进度款相混淆,不要将货款分割命名并与支付时限向关联;
4、单独约定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这样既保证了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衡性,又制约了卖方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买方的权利。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三人的主观过错。
合同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虚构基础合同而签订的以保理合同为名的书面合同,不是保理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实际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由此,基础合同是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没有基础合同存在,就不可能形成保理法律关系,不是保理法律关系,则不能用保理合同纠纷之名,列其他合同纠纷之墙,更不能径行归于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只能以实际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实践中伪保理往往是民间借贷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等在挂羊头卖狗肉。
从保理合同的概念来看,保理法律关系往往会涉及三方当事人,保理商、债权人、债务人。实践中的保理合同关系可能还会有从属合同,比如担保合同,抵押合同,所以保证人、担保人也有可能成为保理合同纠纷的被告。基于此,在确定被告时,一定要仔细审查保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附属协议,不能遗漏当事人。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被告,也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是被告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致力于合同法、公**、婚姻法、刑法、劳动法等的研究,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妥善、出色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为众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尽心尽力,受到委托人一致**。合同法之所以未规定双方违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主要考虑到双方违约情况的复杂性,加之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在适用方面存在三大区别:
**、过失相抵适用于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领域,而双方违约适用于债务不履行领域;
第二、过失相抵是互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的责任抵销,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并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实际履行、强行补正及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方式,不同责任方式之间有时并不能抵销;
第三、在过失相抵场合,双方过错是导致受害一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在双方违约场合,双方各自违约通常是致对方损害的单独原因。因此,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但参照《合同法》*99条、*100条的规定,若双方所负责任为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责任抵销;若双方所负责任为不同责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此外,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的多数,在双方违约情形下,会发生更为复杂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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