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北离婚纠纷 解除婚姻 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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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
参照*《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按:《*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关于彩礼问题应否返还的问题
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1)要注意把握**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2)《解释二》*十条*(二)项、*(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4)本解释*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解释的本意,是在**种意义上,即困难进行规定的。(5)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的起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向对方主张自己的。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该条向*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在《*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二款和*三款:
夫妻一方与*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三人主张的,*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三人主张的,*不予支持。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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