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事故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医疗服务纠纷医疗损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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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57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该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方法的选择,**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诊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医疗损害赔偿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的要点。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患者受到的都是人身和财产损害,因此赔偿的范围、项目基本大同小异,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但在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上有所不同:
1.责任方式不同。合同违约的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医疗侵权的责任方式只有赔偿损失,法条中没有其他责任方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违约责任方式中的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是继续**和康复**,这需要取决双方的同意和患者信赖;支付违约金也需要双方先有约定,没有约定不能采用。
2.精神损害赔偿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侵权责任中有精神损害赔偿。
3.惩罚性赔偿不同。选择违约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同时存在服务欺诈或医疗产品欺诈的,患者可以根据消法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赔偿金为医疗费用的二倍,即增加一倍赔偿;但医疗侵权没有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应加以注意。
不能排除医疗机构过错对损害后果影响时,应认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考虑的是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医疗损害鉴定书的认定;在不能排除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情判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病历不完整的责任认定
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病历,出现拒绝提供的情况时,应依据《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之规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医疗产品责任与医疗违约责任的竞合
2011年,*修改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增加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四级案由,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列明了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作为*四级案由。进而,患者在因医疗产品缺陷受损后,既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违约之诉,又可以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这就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者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患者在对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在上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任选一案由提起诉讼。如果患者选择提起医疗产品侵权之诉,则可主张包括因身体受损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交通费等相关**康复费用、误工费、残疾辅助器械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且医疗机构在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一般不影响其责任承担。但相比违约之诉,患者应承担举证证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且不能得到因违约导致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也不能要求医疗机构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对其人身权益的救济。如果患者选择提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之诉,则该患者可主张的赔偿包括返还医疗产品购买价款、身体受损后进行诊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残疾辅助器械费用以及可能支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还可以主张医疗机构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对其人身权益的救济。虽然在该违约之诉中,患者同样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但相比上述医疗产品侵权之诉,患者一般不能在违约之诉中主张因人身权益严重受损,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接种疫苗致病赔偿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
本案要旨:接种疫苗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预防措施,但存在因接种疫苗引起异常反应致病的风险,理论上难以排除偶合事件,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如何区分过度检查和适度检查?
因患者病情的不确定性、医生经验及知识水平的差异、**方案的多元化等原因,对患者的检查何为过度、何为适度,难有确定划一的标准,患者更无从判断。因此,要认定过度检查,有必要对适度检查和过度检查作一区分。一般认为,适度检查是指优质、便捷、可承受性的医疗诊查活动。区分过度检查还是适度检查,相对客观的标准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就是说,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实施过度检查的标尺。
诊疗护理规范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判断是否构成适度检查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是否符合患者实际需求。实际需求应因人而异、因地而异,诊疗应考虑患者病情、承受能力等方面。
(2)是否。
(3)经济耗费是否小。
(4)对患者的侵害是否小,无伤害,或伤害小,无痛苦或痛苦小。能一般检查的尽量不要适用特殊检查或者手术探查。
(5)是否便捷。如果双方有约定,那么适度检查就是依约**,但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适度检查,是指医方根据医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以现有技术、水平实施的符合疾病诊断实际需要的医疗诊查活动。多数情况下,因对医术的一无所知,患者无法就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医方作详细约定,只和医方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此种情况下的适度检查一般是指医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因医患关系所应负有的合理诊疗、注意等义务所施行的诊查。
需注意的是,因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疾病的不确定性、方法的多元性等原因,适度检查和过度检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医师掌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其认定是十分困难的,需要有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确认。只有明显违反了法定或约定义务,背离适度检查要求,提供了**量的医疗服务并导致较严重的医疗损害时,才可认定是过度检查。

关于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规定?
《保险条例》*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里供养亲属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部令*18号,2003年9月23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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