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即墨刑事律师收费 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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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汇总
1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1、*院可立案的案件
*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的犯罪。
2、*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四章、*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
除*院管辖和*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4、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这么做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院提出的,*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长不得**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院审查决定。
3
审查起诉
*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提起公诉。
4
审判
一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过三个月。
二审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院提出抗诉*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审审理期限
*二审*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决定。
再审
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申诉,*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过6个月。


贪污罪
根据《*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立法解释编辑
全国会《关于<*共和国刑法>*九十三条*二款的解释》(2000.4.29)
全国会讨论了村民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九十三条*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贪污罪
贪污罪
村民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九十三条*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三百八十五条和*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贪污罪
2016年4月18日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二项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四条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四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四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四条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四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七条*二款项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七条*二款项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十条刑法*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条刑法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百六十四条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七条、*八条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依法**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高级*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二条 *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
*四条 *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五条 *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提供。
*六条 审*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七条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八条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九条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十条 会见由*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十一条 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可以终止会见。
实施威胁、侮辱**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条 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1.罪犯罪构成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仅仅指自己占有?
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既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三人占有,还包括是集体(单位)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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