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借款追债律师 借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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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借贷纠纷打官司费用怎么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财产案件,所以借款纠纷案件诉讼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除去案件受理费外,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其收费标准如下: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破产债权申报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较普遍、较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公司债务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1、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一并转让。
  2、几种情况区分的意义:首先要明确"整体转让"的具体方式,不同的并购目的采取不同的方式,则不同的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法院支持民间借贷较高利息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得知民间借贷的法定较高利息是36%.
  2、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则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则应予支持。
债权转让,主债权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无故拒绝。
  (二)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保证人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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