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谱刑事律师电话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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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怎么收费?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犯罪嫌疑人自被**次讯问或刑事拘留开始就就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家属委托后,即可前往羁押的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刑事会见也是辩护人介入刑事案件后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怎么费呢?南京看守所律师徐义明解答如下:
律师刑事案件的委托分为三个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一般律师费都是根据**指导价进行阶段性收费的,一般每个阶段的律师收费在1~2万元左右;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只是想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解一下案情的话,也可以提前与律师协商,一般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收费在2000~3000元/次,具体要根据案情与律师当面或电话沟通后确定较终报价。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 ,办理取保候审,看守所会见,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缓刑,死刑辩护等,收费合理,认真负责,专业高效。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嘎巴感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在本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刑法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和*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毒品犯罪的刑法标准
  《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二条**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备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直以来,理论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构成颇具争议,有意见认为,金融机构等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业务,为了完成吸收存款的指标数额,私下提高存款利率,即便吸收了较大数额的公众存款,也不宜按犯罪处理。其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也有意见认为,只有金融机构类单位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还有观点认为,所有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所有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百七十六条*二款明确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应对单位予以处罚,这就表明单位可以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另外,此项规定,并没有对单位范围进行限制或列举,根据法律的解释种类,从字面可以理解为既可以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如普通商业公司、个人独资公司等,均可以构成该罪的单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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