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 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 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 震要求,不再进行*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 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 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 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A 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 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 符合**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 法,计入构造影响做出判断。
B 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 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 A 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6、7 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 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 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15g 和 0.30g 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
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采用。
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 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 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7~9 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 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 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 的后果。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 100m 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 险。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 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 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 安全性进行评估。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墙体面积率 ratio of wall section area to floor area
墙体在楼层高度 1/2 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取用的代表值。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 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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