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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中,可依据资料情况、房屋建筑状况和房屋建筑功能的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类:
2 ) 1980 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或一般,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2、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维修记录情况.维修记录应包括历次修缮、改造、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情况等内容;
3、现场查勘房屋建筑实际情况时,应核实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建筑符合情况,了解房屋建筑实际使用状况、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在使用过程中变更情况,初步观察地基和基础状况,观察结构和构件、建筑部件中出现的变形、损伤等.
有效建设资料 validconstructionfiles被鉴定房屋建筑的正式的、合法的岩土工程勘察,以及符合房屋建筑实际竣工图纸等资料的总称.
3、拟进行结构改造影响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改变使用用途活荷载增大或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或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了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主要构件 dominantmember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工作的构件.
在对房屋进行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结构安全性鉴定、专项鉴定等工作时,其鉴定或评估的对象宜为整幢建筑或由防震缝划分的相对独立的结构单元.对于局部改造的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专项鉴定也可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类构件集或少量的构件.
1、房屋局部改造 (不包括局部加层)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结构构件安全;
1 对于 Ⅰ 类房屋建筑,当结果符合原结构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规定时,可按原设计材料强度等级进行结构安全与抗震承载力验算;房屋建筑的实际材料强度等级经符合原结构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规定,但发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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