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 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 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地基基础的*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土液化的*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 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 8、9 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 抗震承载力验算。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 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 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 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 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 6.1.3 条的有关规定。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 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 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 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A 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 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 符合**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 法,计入构造影响做出判断。
B 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 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 A 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