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浪北写字楼物业直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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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鑫企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继11月份千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密集融资之后,12月以来,中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潮”仍在涌动。


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12月前18天,各大房企所公布的融资机会和实际完成融资已过30笔,合计融资额度达1100亿元左右。仅较近一周,房企融资金额已近800亿元。


12月18日,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成功发行10亿元人民币的2018年度*三期中期票据,资金均已到账。


同日,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将发行4亿美元**票据,票面利率为7.625%。


17日晚间,弘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于当日与中金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及海通国际订立购买协议,据此公司将发行于2020年到期金额为2亿美元的13.5%**票据。


17日,当代置业宣布,顺延3.87亿元港元定期贷款,延期1年。


14日,旭辉宣布发行2020年到期的10亿元人民币的**票据,票面利率为7.75%。


14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将以持有**权益的下属子公司上海润渝置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阳光控股大厦为底层物业资产设立办公物业类REITs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不过22亿元。


**太平戴维斯华北区高级董事、评估部负责人胡建明指出,2018年,在融资监管更加严格的大背景下,房企融资渠道逐步收紧。总体来看,融资总体规模保持高位,增速持续回落,综合融资成本上升。


从融资渠道来看,胡建明表示,银行贷款仍是主要途径,公司债大幅萎缩,信托规模增速下滑,中期票据保持稳定增长,海外融资规模大涨后续难度加大。


年末,随着楼市降温的持续,房企融资难度有所降低。中原地产**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从楼市调控政策看,较严格的时候已经过去,政策底部逐渐形成,房企融资有所松动,多家企业公布的融资成本均比之前有所降低。


12月5日,国家**发布《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的通知》,在棚户区改造、**性住房、租赁住房等领域的优质企业直接融资将受到支持。长江证券分析师申思聪表示,经过大致梳理,有包括万科、保利地产、华润置地、华夏幸福等20家A股和港股上市房企符合政策要求,房企融资环境边际改善。


申思聪表示,一方面房企融资端的紧张局面将有所缓解,另一方面直接融资的成本优势也对房企融资成本形成利好,此外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提升也可提高房企资金使用灵活度。
南方日报12月20日讯 记者从珠海市法制局、住建局获悉,20日起,珠海开始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保护办法明确规定,非国有历史建筑在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中被征收或者改造的,将按不低于地块内类似非历史建筑房屋补偿标准的120%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


目前,珠海拥有**名镇2处、省级名村1处、市级名村22处,普查并登记历史建筑线索336处,并已公布两批历史建筑共92处。此次实施的保护办法,填补了珠海一直缺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方面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针对近年来部分地方存在名建筑在城市更新中被突击拆除的情况,该保护办法明确建立预先保护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及时向规划部门反馈,经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可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预先保护期为一年,期间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过保护期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为引导全社会加大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保护办法明确在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中,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征收的,应给予其所有权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非历史建筑房屋120%的补偿。


保护办法同时注重对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鼓励名镇、名村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旅游业,推进历史文化资源与旅游、文化、康养等产业融合;同时放宽历史建筑的改建条件,在不影响消防安全、不突破原有建筑面积高度等前提下,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期将出台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负面清单,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一目了然。”珠海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深圳商报讯12月19日讯 12月17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意见的通告。记者了解到,《规则》设置产权政策调节系数,加大对实体经济政策倾斜和支持力度;同时,进一步降低**性住房的地价水平。《规则》提出,“不得转让的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地价均在商品住房用地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打一折”,从而进一步降低**性住房的地价水平。


针对不同产权限制的用地,《规则》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新增了“产权限制修正系数表”,结合“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表”及“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表”共同使用,能够大幅降低不得转让性质产业用地地价水平,充分体现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为落实*关于“房住不炒”的定位,结合我市2017年出台关于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住房**和供应体系的“1+N”政策文件,《规则》新增了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人才住房的地价标准,并专门设置了“不得转让的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产权调节系数,进一步降低**性住房的地价水平。


在地价管理层面,支持多渠道供应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的政策要求。


此外,结合我市当前土地集约节约,**管廊,地下轨道,地下经营性空间等不同功能土地立体利用的强烈要求,《规则》新增了“地下轨道、地下**场站、综合管廊和连接两宗地块的对外开放的公众地下通道”这一特殊类型的地价空间利用调节修正系数为0.1;同时针对一般性的地下空间也将调节系数从0.5降低到0.3,加大对立体空间开发利用的支持,鼓励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方面指出,《规则》的发布旨在统一深圳市地价管理体系,简化地价管理和测算规则,统一深圳市地价管理体系,简化地价管理和测算规则。


同时,《规则》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动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我市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民生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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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深圳土地资源瓶颈,**民生服务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实施,深圳围绕存量土地二次开发做文章,近期不断有新政亮相。记者从深圳市规土委获悉,由该委负责制定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同意予以印发,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规定》提出,城市更新项目要把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用于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历史用地处置范围: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


据悉,目前,深圳土地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已到期,为此,深圳市规土委起草了《规定》,于12月1日起实施。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的(协议明确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未作补偿”情形);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


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补偿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应对拆除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用地一并申请处置。


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权属认定


《规定》提出,将核发处理意见书、土地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等工作的工作主体调整为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为提升城市更新实施效率,《规定》明确了权属认定中可简化手续的具体情形和可简化的具体手续。对符合深府〔2010〕66号文件规定的处理对象或者国有已出让用地上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在权属认定中*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权属认定的处理意见书。《规定》还对权属认定过程中涉及的罚款、地价、契税缴交要求进行了明确。


此外,《规定》中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进行历史用地处置后,**将处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具体比例区分一般更新单元与更新单元分别确定,其余部分无偿移交**。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前述移交**的土地**用于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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