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A类房屋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二级鉴定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a、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规定时,可取1.4
b、当各项构造均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6.3节B类建筑的规定时,可取1.25;
c、当各项构造均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6.2.1~*6.2.7的规定时,可取1.0;
d、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可取0.8;
e、当结构受损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
2)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6.2节抗震措施要求的程度,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小值:
a、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可取0.8~0.95;
b、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6.2节抗震措施要求时,取0.7~0.95;
c、抗震墙之间楼盖、屋盖长宽比**过《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6.2.1条*4款的规定时,可按**过的程度,取0.6~0.9。
02 B类房屋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墙体边缘构件等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a、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规定时,可取1.4;
b、当各项构造均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6.3.1~*6.3.9条的规定时,可取1.0;
c、当各项构造均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6.2节A类房屋鉴定的规定时,可取0.8;
d、当结构受损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
抗震鉴定的内容
1、现状调查及房屋概况(包括委托单位、被房屋地址、建造年份、建筑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别、房屋层数、历史改造情况、设计单位、范围等);
2、建筑的目的和要求;
3、依据(图纸资料、标准规范、委托单位与主管部门要求等);
4、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5、建筑与结构概况(应包括图纸状况、建筑立面、层高、平面布局与功能等,结构体系、构造特点分析等);
6、房屋历史沿革和使用、维修改造情况(房屋历史沿革调查应标明文献来源,房屋使用、维修改造情况调查,特别是详细查明门急诊楼的加层设计情况和现场实际情况);
7、房屋建筑图纸、结构图纸的复核与测绘:根据实测绘制基础及各层平面布置,并标注实测的梁、板、柱尺寸;检查梁、板、柱的实际配筋以及和图纸的吻合程度;
8、房屋使用荷载的调查分析;
9、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特别应重点查明门急诊楼四楼砂浆强度的情况);
10、房屋沉降变形的;
11、房屋损伤状况的及其原因分析;(包括检查梁、板、柱的腐蚀、渗水和裂缝情况。)
12、对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进行评估;
13、建筑物后续的使用要求、建筑结构改造情况;
14、结构计算分析;
15、结构安全性、抗震性评估,包括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全性,抗震构造和抗震计算分析等;
16、结论与建议;
17、单位及人员的名单,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